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 jk2023-07-27 13:06:25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章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和管理

第一节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1.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申请应附详细的规划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 3.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应保护当地社区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1.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2.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组织制定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3.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公安、旅游、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章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第一节 自然环境的保护

1. 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是其重要的资源,应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防止破坏和污染。 2. 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应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保护。

第二节 文化遗产的保护

1. 风景名胜区的文化遗产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2.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加强对文物的收集、保管、研究和展示工作。

第三节 旅游活动的管理

1. 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活动应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保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和资源。 2.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和导游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过度开发和乱收费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处罚

1. 违反本条例的,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2. 对于严重破坏风景名胜区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1. 风景名胜区的具体管理细则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制定。 2.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是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简要介绍,旨在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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